花蓮縣街頭藝人證線上申請須知

一、 申請資格:(含新申請、遺失(毀損)、到期換證等)
1. 凡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或團體(含10人以下)。
2. 持有中華民國核發工作許可證(文件)之外國人。
3. 持本縣街頭藝人證到期換證、遺失或毀損者。

二、 申請期間:隨時可線上登記。

三、 申請資訊
1. 個人繳納新臺幣200元,團體繳納新臺幣500元。
2. 個人或團體申請人,其中一人持有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證明者,應出示相關證明文件,前項費用免予繳納。
3. 匯款資訊:(1)戶名:花蓮縣文化局、銀行:台灣銀行花蓮分行、帳號:018038002212,請於匯款時註明:「○○○街藝證申請費」。(上傳匯款證明)
4. 作業時間自資料完整上完後約需7個上班日。。

四、 申請資料說明:
1. 線上申請表單、上傳2吋證件照 (含團體組成員)及展演紀錄照片2張。
2. 外國人請上傳居留證、有效簽證、就業金卡等可合法於本國工作之許可文件。
3. 未成年申請人須上傳(含親筆簽名)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書(下載)及未成年子女從事街頭藝人展演切結書(下載)。
4. 申請者提送申請案件(含個人及團體)即同意個人資料及著作財產權使用之相關授權規定。(相關規定如申請表單中所述)。

五、注意事項:
1. 申請資料不全者,將另行通知限期補件,未於期限內補件者,本機關得逕行刪除申請案件。
2. 新證依據花蓮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管理辦法有效期限為2年,到期日一個月前可申請換證。
3. 申請通過後,街頭藝人證將以電子郵件(E-mail)方式發放,不再提供紙本證件。
4. 本須知若有未盡事宜,本機關保有更改內容之權力。

六、聯絡窗口
承辦人資訊:花蓮縣文化局(表演藝術科) 黃小姐 (03)8227121轉134
E-MAIL:huang1015@mail.hccc.gov.tw